我国刑法没有“逃逸罪”这一罪名,酒驾逃逸后自首依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酒驾发生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加重情节;若未达到交通肇事罪标准,酒驾逃逸也会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逃逸罪”这一罪名。酒驾逃逸这种行为是具有严重法律后果的。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如果酒驾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酒驾逃逸者之后选择了自首,其逃逸行为依然是既定事实,逃逸情节会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但自首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从行政法律角度而言,即使酒驾没有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逃逸的行为也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存在逃逸情节,处罚会更加严重。
酒驾逃逸后自首虽然有自首这一从轻情节,但逃逸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后果不会改变,依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