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商业管理框架下,营业执照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合法经营的凭证,它承载着诸多关键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了法人的名称,这是法人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市场主体的标识,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有助于在市场交易中准确识别和定位该营利法人。经营范围也明确记载在执照上,它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领域,营利法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范围经营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从实际商业运作角度来看,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开展各类活动的基础。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业务往来时,对方通常会要求查看营业执照以确认其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在银行开户、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营业执照都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营业执照是对营利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执照上的信息,对营利法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营业执照对于营利法人来说,是其合法经营的“通行证”,是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