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相关材料、赔偿费用清单以及其他证据等。
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需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很关键的一项。它用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常见的材料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认定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重要文件。劳动者需要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该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只有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才能进一步主张工伤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书用于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计算各项工伤赔偿待遇的重要依据。
医疗相关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这些材料可以证明职工因工伤所接受的治疗情况以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主张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重要证据。
赔偿费用清单需要详细列出各项赔偿请求的金额及计算依据,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交通费票据、辅助器具费发票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