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不能直接买卖,通常是进行使用权转让,其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转让资格、达成交易意向、办理征询、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变更手续等。
首先要明确,使用权房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买卖,而是使用权的转让。
确定转让资格:转让人需要确认自己具备转让使用权房的资格。一般来说,要拥有该房屋合法的使用权凭证,并且房屋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比如处于冻结户口、列入拆迁范围等情况。
达成交易意向: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沟通,就房屋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来促成交易。
办理征询:转让人需要向房屋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填写相关的征询表。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会对转让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存在欠费等情况。
签订转让合同:在获得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办理变更手续: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如身份证、使用权凭证、转让合同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将房屋的使用权人进行变更登记,受让人取得新的使用权凭证。
费用结算:在完成使用权变更手续后,转让人应结清房屋的相关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转让款项。
使用权房的转让涉及到诸多政策和规定,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在进行转让时,建议事先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并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