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在这两个月内暂不执行一个月的实刑。若在这两个月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等情况,两个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一个月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判刑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的情况中,“判刑一个月”是犯罪分子所被判处的实刑,而“缓刑两个月”是考验期。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过了上诉期且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判决才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在这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一个月刑罚。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相反,若顺利度过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原判的一个月刑罚就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