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收监之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算入刑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先行羁押就包含了在缓刑被撤销、收监执行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当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规定,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例如,张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的第二年,张三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需要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而在张三最初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已经被羁押了六个月。那么这六个月的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即张三实际需要在监狱执行的刑期会扣除这六个月。
这种刑期折抵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一方面,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重复处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刑罚的执行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实际情况相匹配。所以,在缓刑收监的情况下,之前在看守所呆的时间是明确算入最终要执行的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