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孩子给别人养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一系列手续,一般要经过收养关系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进行收养公证(可选择)等步骤,且送养人、收养人需满足法定条件。
送养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是孤儿的监护人;二是儿童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接下来是具体的手续办理。第一步是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二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送养人也需提供相应材料,如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会对收养关系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公证机构会对收养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和确认。通过这些法定手续,才能确保送养孩子给别人养的行为合法有效,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