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生命的尊重。
“审判的时候”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包括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也就是说,只要在这个期间妇女处于怀孕状态,就不适用死刑。
“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上述期间内曾经怀孕过的妇女。即便在羁押期间或审判期间已经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仍然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因为这种情况本质上与怀孕状态具有连贯性,若对其适用死刑,有悖于立法初衷。
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因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本质上仍属于死刑范畴。
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胎儿和人道主义的考量。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而受到牵连。同时,怀孕的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处于特殊时期,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文关怀。这一规定彰显了我国刑法的文明和进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保障人权和体现法律的温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