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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哪些情形

2025-11-16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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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与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重婚不仅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严肃性,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母、舅父、姨母等。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某些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表兄妹之间结婚,就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他们的婚姻会被宣告无效。第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因为法定婚龄的设定是综合考虑了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情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过早结婚,可能会因为双方在心智和经济上还不成熟,无法承担起婚姻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影响婚姻的质量和稳定性。例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十九周岁就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就不符合法定婚龄的要求,会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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