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准确来说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婚姻登记的实施主体来看,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些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婚姻登记工作。
从婚姻登记的性质和目的来讲,婚姻登记是对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宣告。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或离婚的法定条件。一旦符合条件,便给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以此来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状态。这种确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经过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会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则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发生变化。
从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定性。所以,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