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恶意欠薪是一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行为表现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例如,一些企业老板在临近支付工资时,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其他私人账户,然后关闭公司并隐匿行踪,让劳动者找不到人索要工资。二是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有些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员工工资,但却故意拖欠,可能是为了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自身利益考量。
恶意欠薪的危害极大。对于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恶意欠薪会导致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无法正常支付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行为破坏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大量的欠薪事件可能引发劳动者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恶意欠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