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陪护人员误工费时,首先要明确不同收入情况的计算方式。对于有固定收入的陪护人员,计算相对简单。比如陪护人员在某单位工作,有稳定的工资收入,那么其误工费就是实际因陪护而减少的收入。例如,陪护人员月工资为 5000 元,因陪护请假 1 个月,单位扣除了这 5000 元工资,那么这 5000 元就是该陪护人员的误工费。
如果陪护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就需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假设某陪护人员近三年的收入分别为 3 万元、3.6 万元、4.2 万元,那么这三年的总收入为 3 + 3.6 + 4.2 = 10.8 万元,平均每年收入为 10.8÷3 = 3.6 万元,每月平均收入为 3.6÷12 = 0.3 万元。若该陪护人员陪护 2 个月,其误工费就是 0.3×2 = 0.6 万元。
有些陪护人员可能无法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这种情况下,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当地上一年度护工行业的平均工资是每月 4000 元,陪护人员陪护了 3 个月,那么其误工费就是 4000×3 = 12000 元。
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也是计算误工费的重要因素。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