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在鉴定前通常会提前通知申请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关于收到具体通知书的时间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不同地区的操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会有所差异。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何时能收到鉴定通知书,各地的时间并不一致。有些地区可能在收到申请后的较短时间内,比如1 - 2周就会发出鉴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的鉴定时间和地点;而有些地区由于申请人数较多、工作安排等因素,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会发出通知。
鉴定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也会影响收到的时间。常见的送达方式有邮寄、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如果是邮寄方式,可能会受到物流运输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是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需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如果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鉴定通知书,可以主动联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具体情况。同时,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以便能够及时收到相关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