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被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规定为将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因用工主体责任问题与发包方产生争议时,通常会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无法直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建立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如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将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劳动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用工主体责任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立法宗旨,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用工主体责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类型,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