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结束,而不是一年。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期限上限,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人身自由进行过度、不合理的限制。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定情形,监视居住措施也会提前结束。
例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这里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对于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