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欺诈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退一赔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过在购房领域,并非所有欺诈情形都适用“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原则,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购房领域,情况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该解释中明确,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非直接的“退一赔三”。但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并且法院认定该购房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就有可能适用“退一赔三”。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购房是否完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范畴存在一定争议,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因此,当遇到购房欺诈情况时,应根据具体的欺诈情形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能主张“退一赔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