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它旨在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从性质上来说,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司法行为。这一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框架下设立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所不同,但同样体现了司法权的运用。
在启动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一系列的程序设计表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流程,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来主导。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这样严谨的审理程序,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是基于事实和法律。
对于强制医疗的实施,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同时,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精神病人自身权益,对特定精神病人采取的一种司法措施,是司法行为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