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假释,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假释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关于假释的裁定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同理,假释也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当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人民法院才会裁定予以假释。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假释这一较为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的谨慎态度,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确保假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当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会根据假释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对其进行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等,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其再次犯罪。如果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在假释的裁定和考验期执行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同保障了假释制度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