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主要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环节。
刑事案件移送至法院后,首先进入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在必要时还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法院会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是正式的审判环节。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之后,证人作证,鉴定人出庭,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一个重要环节,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他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评议和宣判。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