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执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纳入失信人名单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执行是指要求被执行人完成特定行为的执行内容,比如迁出房屋、赔礼道歉等。而失信人名单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行为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完成特定行为却拒不履行,例如法院判决其迁出房屋,被执行人在有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这种就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再比如,在一些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侵权方有能力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赔礼道歉,却拒绝履行,同样也满足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
不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只有在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符合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情形时,才会作出纳入决定。同时,被执行人如果认为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存在错误,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