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消本身不属于执行异议,但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债务抵消可能引发执行异议。
债务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它是一种债的消灭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执行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抵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层面的一种处理方式,与执行程序并无直接关联。当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抵消,就可能涉及执行异议的问题。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认为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存在可以抵消的债务,从而向执行法院提出该债务应予以抵消,不应继续执行全部标的额。此时,被执行人的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对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因为其本质是对执行法院确定的执行标的金额有不同意见,希望通过债务抵消来改变执行的内容和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该主张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债务抵消的条件。如果符合,可能会对执行标的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不符合,则会驳回该异议请求。所以说,单纯的债务抵消不属于执行异议,但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债务抵消可能会引发执行异议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