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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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区别在于

2025-11-13 03: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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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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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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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解除情形、解除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

从解除情形来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通常包括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等。

在解除程序上,两者也存在差异。发包人解除合同一般需要先进行催告,给予承包人合理的期限去改正违约行为,只有当承包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改正时,发包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承包人解除合同同样也需要先催告发包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若发包人未履行,承包人才可解除合同。不过,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发包人严重违约且可能导致承包人重大损失时,承包人可能无需严格遵循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法律后果方面,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工期延误的损失、重新寻找承包人的费用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若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除应支付已完工程的价款外,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停工、窝工等损失。

综上所述,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这些区别是基于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权利义务而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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