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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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2025-11-12 2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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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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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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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主体、从属性、报酬确定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承揽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当然也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和指挥,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即可。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仅需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

报酬确定方式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通常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如月、周等)发放,工资数额一般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是按阶段支付,报酬数额通常根据劳务的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在完成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结算,报酬数额通常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来确定。

责任承担方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动者因工作受到损害的,一般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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