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前后公证的遗嘱,通常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不过自《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都经过公证时,若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因为法律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在更严格的程序下订立的,能更准确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最后所立的遗嘱更能反映遗嘱人在当时的最新意愿。
例如,老王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几年后,老王又订立了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把该房产留给小儿子。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后一份公证遗嘱有效,房产应归小儿子所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现在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就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一变化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遗嘱人更大的处分自由。比如,老张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三人。后来老张又自书了一份遗嘱,对财产分配进行了重新调整。此时,应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来确定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