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继承公证后后悔了,一般不能随意撤销申请。但如果能证明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所以,当放弃遗产继承公证后后悔,若能证明公证书存在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这是申请撤销的一个法定途径。
在实践中,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通常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公证,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在一般情况下是受到法律约束的。比如,继承人在公证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且该公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那么之后想要撤销就会面临较大困难。
如果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复查撤销公证书,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所以,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其反悔行为。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例如反悔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若要申请撤销放弃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及时采取行动。因为随着遗产的处理和分配,撤销的难度会进一步增大。并且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无论是向公证机构复查还是向法院起诉,证据都是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