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遗嘱公证一般不会有实质性经济损失,但可能存在一些潜在影响。
从费用角度来看,办理遗嘱公证时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公证费用,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公证时已经支出的,撤销遗嘱公证本身不会额外产生损失费用,已经缴纳的公证费也不会退还。不过,这只是已经发生的成本,并非因为撤销行为导致的新损失。
从法律层面而言,撤销遗嘱公证可能对遗嘱人的意愿表达和财产分配规划产生影响。遗嘱公证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一种遗嘱形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有较强的证明力。一旦撤销,原有的公证遗嘱就不再具有公证的效力。如果之后没有及时重新设立有效的遗嘱,可能会导致遗嘱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这可能不符合遗嘱人原本的意愿。
从家庭关系角度考虑,撤销遗嘱公证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家庭成员可能会对遗嘱人的这一决定产生疑问和不满,特别是那些原本基于公证遗嘱可能会获得较多财产的人,可能会因此与遗嘱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产生隔阂,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
撤销遗嘱公证后若要重新设立遗嘱,无论是再次进行公证遗嘱还是采用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例如,重新办理公证遗嘱又要经历准备材料、前往公证处等一系列流程。综上所述,撤销遗嘱公证虽无直接经济损失,但在法律、家庭关系等方面可能存在潜在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