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属于共有关系,是两个或以上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区别在于,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基于特定关系产生,共有人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来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联系。二者都属于共有这一法律制度范畴,是多个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它们都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的支配,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权利都及于整个共有财产。例如,甲、乙、丙三人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他们的权利都不是针对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整套房屋。并且,在共有关系终止时,都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再看二者的区别。在产生依据方面,按份共有通常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比如几个朋友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形成按份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常见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按份共有人甲、乙、丙按 3:3:4 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那么在房屋出租获得收益时,甲、乙各得 30%,丙得 40%;在房屋需要维修时,也按照该比例分担费用。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如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处理时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对外债务承担上,通常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分共有财产方面,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份额相对自由,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通常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
在共有关系的存续和消灭上,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退出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一般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消灭,如夫妻离婚、家庭分家等,才会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