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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在哪

2025-11-12 05: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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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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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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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联系在于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前提相同,都在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实施;责任相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区别在于危害来源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损害对象不同、实施条件不同、损害程度限度不同、主体限定不同。

首先来看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联系。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无论是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还是紧急避险对危险进行躲避和处理,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前提相同,它们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责任相同,当二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时,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接着分析它们的区别。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例如被老虎追赶时为了避险破坏他人财物。行为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具有主动性;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通常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在面对抢劫时将抢劫者打伤;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而将车驶入别人家的院子。实施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损害程度限度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在强度上可以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比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例如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警察等,他们不能以紧急避险为借口,逃避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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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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