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政策性住房。
从性质定义来看,单位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利用自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它与一般的商品房有着明显区别。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单位集资房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主要是为了满足本单位职工的居住需求。
从土地性质方面,单位集资房所使用的土地通常是划拨土地,这意味着土地的取得没有经过市场化的出让程序,成本相对较低。而商品房的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开发商需要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这也导致了两者在后续的交易等环节存在差异。
从产权归属情况,职工在购买单位集资房后,一般会拥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如果职工按房价全额出资,通常可拥有全部产权;若部分出资,则拥有部分产权。在拥有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如取得房产证满一定年限等,职工可以将房屋上市交易。但如果是部分产权,在交易时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需要先补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将部分产权转为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正常交易。
从建设和管理模式,单位集资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建设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得到单位的一定补贴和支持。而商品房是由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销售和管理。
综上所述,单位集资房是具有特定性质和特点的政策性住房,在土地、产权、建设等方面都与商品房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