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拘留手续通常需经过审批、出示证件、告知家属等步骤。若为行政拘留,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若为刑事拘留,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在法律程序中,派出所办理拘留手续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流程。
行政拘留手续的办理。当派出所认为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时,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之后,办案人员会制作《呈请行政拘留报告书》,详细阐述案件情况和拟作出行政拘留的理由及依据,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得批准后,开具《行政拘留决定书》。在执行拘留时,执法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行政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规定,要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手续的办理。派出所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时,同样要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说明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如果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而且,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整个拘留手续办理过程中,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