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证据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面证据等。
在处理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它能有力地支持受害者的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下是常见的几类家暴离婚证据。
报警记录:遭受家暴后报警,警方会出警并制作笔录,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信息。这份记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是证明家暴存在的重要证据。
伤情鉴定报告: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报告。它能准确地说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比如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等,对于认定家暴的严重程度有重要作用。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受害者因家暴受伤前往医院治疗时,医院会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受伤情况、治疗过程等。这些材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受害者身体所受到的伤害,与家暴行为存在关联。
证人证言:如果家暴发生时有他人在场,如邻居、亲戚、朋友等,他们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证人需要如实陈述所看到或听到的情况,其证言能够从侧面证明家暴事件的发生。
视听资料:包括家暴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如今,很多人会使用手机等设备记录下家暴发生的过程,这些视听资料能够直观地展现家暴的场景和情节,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书面证据:例如施暴者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其中承认了家暴行为的存在。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等,如果能体现家暴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收集这些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在离婚诉讼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