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一般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适用普通程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监护权纠纷的审理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监护权纠纷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规定。而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就属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它实行一审终审,相较于普通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这意味着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立即生效,无需经过二审程序,能够及时确定监护权归属,避免因程序繁琐导致监护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也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监护权纠纷可能会适用普通程序。例如,当监护权纠纷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如存在多个主体争夺监护权且各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涉及到对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重大利益考量,需要更为严谨的审理程序和充分的辩论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具有完整的庭审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能够更全面地审查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确保作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监护权纠纷一般适用特别程序,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审理程序,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