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是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情况,法律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原告撤诉的情况。也就是说,当原告起诉离婚后又选择撤诉,如果之后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那么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撤诉后出现了之前诉讼过程中未曾发生的、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的情况。比如一方在撤诉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新的事实出现,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一旦存在这样的情形,原告即使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受理。
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是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限制的。因为法律规定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原告滥用诉权的情况,而被告起诉离婚并不存在这种滥用诉权的问题,所以被告可以随时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撤诉后的再次起诉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