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规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到竞争单位工作或自行开展竞争业务,能够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优势。例如,某些科技企业投入大量研发成本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其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着关键技术信息,如果在离职后立即到竞争企业工作,可能会使原企业的研发成果和竞争优势丧失。
而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将竞业限制期限限定在二年以内,是为了避免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职业发展。劳动者在离职后需要重新融入就业市场,如果竞业限制期限过长,会极大地影响其再就业的机会和选择范围,导致劳动者的生活和职业发展受到不合理的阻碍。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二年的范围内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对于一些商业秘密更新换代较快的行业,可能约定一年甚至更短的竞业限制期限就足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对于一些核心技术研发周期长、商业秘密价值高且保密难度大的行业,可能会约定接近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