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该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条件。此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这是特定的时间范围,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过程。犯罪主体为诉讼代理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对于该罪的量刑,法律有明确的分层。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一般情形主要是指毁灭证据的行为对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干扰,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例如,诉讼代理人毁灭了一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轻微情节的证据,但该证据并非关键证据,对案件的整体走向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而当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毁灭重要证据,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多次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毁灭证据的行为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比如,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为了使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毁灭了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关键物证,使得案件侦破陷入困境,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也体现了法律在认定该罪时的严谨性,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