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并非法定。通常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们会共同协商确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在该期限内完成出资即可。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自身的资金状况等因素,自主决定出资的缴纳时间,并将其明确写进公司章程。
当公司处于筹备设立阶段,股东们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的各项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出资期限。比如,有的公司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资金用于购买设备、租赁场地等,股东可能会协商确定较短的出资期限,以便公司能尽快获得资金开展业务。而对于一些资金需求相对不那么急迫,或者股东资金筹备需要一定时间的情况,可能会设定较长的出资期限。
一旦出资期限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下来,股东就需要按照这个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就构成了出资违约。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定的出资期限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比如公司业务拓展急需资金,而原出资期限过长,那么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调整出资期限。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一般需要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股东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期限进行合理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