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协议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性质、效力范围、制定与修改程序、内容侧重等方面。
从定义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它向社会公开,阐明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等基本事项。而协议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性质方面,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和自治性,它不仅约束公司内部人员,还具有一定的对外公示作用,是公司运营的基本准则。协议则更具相对性,主要约束协议的签订方,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约定,一般不具有对外公开的效力。
效力范围上,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效力贯穿于公司的整个存续期间。只要是公司的相关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而协议的效力仅及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通常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并且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协议的制定和修改则相对灵活,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一般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
内容侧重也有差异。公司章程主要规定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公司的运营管理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是公司的基本框架和行为准则。协议的内容则更加多样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意愿进行约定,可能涉及各种具体的交易、合作等事项。
公司章程和协议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正确运用它们来规范公司和当事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