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方式、消灭原因等方面存在区别。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时,留置权自动成立。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占有条件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在担保债权发生之前就已合法取得,并非基于担保目的而占有。质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目的,通过出质人交付质物而取得占有。
法律关系客体方面,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仅限于动产,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质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权利实现方式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消灭原因方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且不能请求返还时,质权也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