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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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2025-11-11 02: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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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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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犯罪动机、犯罪对象、客观表现、定罪情节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具有随意性和挑衅性。例如,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以显示自己的“霸气”。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基于特定的原因,如与被害人存在矛盾纠纷、为了报复等,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比如,因邻里纠纷而故意毁坏对方的财物。

犯罪对象也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一般不会针对特定的人或财物实施犯罪,其行为往往会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比如在商场里随意砸毁商品,不针对某一个商家的特定商品。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行为人意图毁坏的具体财物,通常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例如,为了报复某人而故意毁坏其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

客观表现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这些行为既可以针对人,也可以针对财物,并且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故意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如砸毁、烧毁、破坏等,重点在于对财物本身的破坏。

在定罪情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主要考虑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即使毁坏财物的价值不高,但如果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通常以毁坏财物的数额作为重要标准,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不同地区对于该数额的标准可能有所差异。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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