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犯罪动机、行为对象、客观行为表现、所侵害的客体等。寻衅滋事通常是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等动机,行为对象不特定,客观行为表现多样且具有随意性,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一般是基于特定的恩怨、矛盾等动机,行为对象特定,主要是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逞强好胜等动机,无端生事。例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厉害”,没有明确的理由和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因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具体的矛盾、纠纷,如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等,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产生伤害他人的故意。
行为对象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可能是在公共场所随机选择侵害对象。比如在酒吧里,行为人可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对周围的人随意进行殴打。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要伤害的是谁,通常是与自己有一定关系或矛盾的人。
客观行为表现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较为多样化,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这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就是要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后果。
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它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工作、娱乐等秩序,影响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感。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关注的是被害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