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分割依据、程序、当事人自主性等方面。
从分割依据来看。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的内容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的权益,这种约定在协议离婚中是被允许的。而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依据的是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但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
在程序方面。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双方只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分割的方案,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整个过程相对简便、快捷,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而判决离婚分割财产,需要经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审理、判决等一系列司法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查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判决。这个过程通常比较复杂,耗费的时间也较长。
当事人的自主性不同。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他们可以考虑各种因素,如感情因素、经济状况等,灵活处理财产问题。而在判决离婚中,当事人虽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但最终的财产分割结果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的自主性相对受限。
从执行角度来看。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而判决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