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区别较大,二者在性质、适用法律、生效要件、财产归属变化等多方面存在不同。
从性质上看,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对财产进行的安排。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流转行为。
在适用法律方面,夫妻财产约定主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属性和法律精神。赠与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生效要件也有所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一般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有较大的反悔空间。
财产归属变化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约定财产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或分别所有等多种形式,并不一定发生财产所有权的单向转移。而赠与是财产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是一种单向的财产流转。
在税务处理等实际操作中,二者也有不同。例如,赠与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务问题,而夫妻财产约定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不涉及这些税务负担。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在多个层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