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实施斗殴行为或在斗殴过程中表现主动、积极的人员。通常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综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从主观方面来看,积极参加者要有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对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且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明知是去与他人进行斗殴,仍然主动参与其中,表明其主观上具有积极参与的意愿。
从客观行为方面认定积极参加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准备阶段积极参与的人员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比如,为斗殴准备器械,积极联络其他参与人员,策划斗殴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这些行为为聚众斗殴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斗殴现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属于积极参加者。他们是直接与对方进行身体对抗,使用器械或拳脚攻击对方,对斗殴的激烈程度和危害后果起到了直接的作用。例如,在斗殴中冲在最前面,主动攻击对方人员,造成对方受伤的人。
在斗殴过程中起到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也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他们协调各方人员,指挥斗殴的进程,使得斗殴行为更具组织性和计划性,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同时,在司法认定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行为来认定,而是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以及其行为对整个聚众斗殴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积极参加者,确保罪责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