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为工伤时,医药费一般由职工本人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责任承担有不同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伤害,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正常情况来说,如果职工所受伤害未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医疗费用的承担上,通常遵循“谁就医谁负责”的原则,即由职工自行承担医药费。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是将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前提条件,未认定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费用支持。
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伤害后又未能认定为工伤,但伤害是在工作过程等与工作有一定关联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职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职工受伤,虽未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的过错与职工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可能要对职工的医药费等损失进行赔偿。
要是职工的伤害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职工的医药费。比如职工在工作场所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受伤,该第三人就有义务赔偿职工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未认定工伤时医药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