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时间过了,可能导致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并不意味着伤者完全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仍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赔偿。
在我国,工伤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过了这1年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工伤申报时间过了并不意味着伤者就得不到任何赔偿。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申报时间错过,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职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虽然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在赔偿项目和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伤者的损失。
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职工可在消除影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申报时间过了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伤者仍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