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轻度噪声聋评残通常可能评定为十级,但具体情况需依据专业的鉴定标准和实际听力损伤状况确定。
在职业病范畴中,噪声聋是由于长期受噪声刺激而发生的一种缓慢的、进行性的听觉损伤。对于职业病轻度噪声聋的评残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
该标准中关于听力损伤的评残有多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程度的听力障碍。一般来说,轻度噪声聋符合十级伤残标准的可能性较大。十级伤残中涉及听力方面的条款为“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当劳动者因为职业性噪声暴露导致听力下降,经专业的听力测试,双耳听力损失达到上述标准时,就有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不过,实际的评残过程是相当严谨和复杂的。需要有确切的职业噪声接触史,即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长时间接触噪声。要经过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确定为职业病噪声聋。之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病历、听力测试报告等资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听力损失的程度,还可能会综合其他因素,如听力损失对劳动者日常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等。而且,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标准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做出最终的评定结果。所以,虽然轻度噪声聋常见的评残等级可能是十级,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以专业的鉴定结论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