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走路摔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分情况判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摔伤一般属于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单纯走路摔伤通常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员工是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内,因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而走路摔伤,比如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办公室内行走、在车间内搬运物品时摔倒等,这种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在仓库整理货物时不小心滑倒摔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员工在上班前提前到岗,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像清洁工作区域、调试设备等,在这个过程中走路摔伤,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及“交通事故等特定类型的事故”。而单纯的走路摔伤,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上述特定类型的事故,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在上班路上自己不小心崴脚摔倒,这种情况一般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判断上班走路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要结合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