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需先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然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接着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了解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准备注册所需材料。主要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这是向登记机关表明设立合伙企业意愿的重要文件;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用于证明合伙人的身份信息;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明确办理注册事宜的代表或代理人;合伙协议,它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准则,需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等重要事项;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证明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证明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合伙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机关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通过后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果需要经营特定行业,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等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