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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在哪

2025-11-07 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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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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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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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在产生依据、权利主体、受偿顺序、保障力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产生依据来看,税款债权是基于国家法律规定产生的。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当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时,就形成了税款债权。例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都是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而普通债权通常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如合同的签订、侵权行为等。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乙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企业就对乙企业享有普通债权。

权利主体不同。税款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征管的职能部门,负责税款的征收、管理等工作。普通债权的权利主体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上述买卖合同中的甲企业,就是普通债权的权利主体。

受偿顺序有差异。在企业破产等情况下,税款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税款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这体现了国家税收的重要性和优先保障地位。

保障力度不同。税款债权具有更强的保障力度。税务机关拥有一系列的征管手段,如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当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扣押查封其财产等。而普通债权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其保障的实现相对复杂,且可能受到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因素的限制。

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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