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无效后果存在多方面区别,合同解除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可能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后果;而合同无效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导致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后果,且对于无效合同中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要追缴财产。
一、效力消灭时间不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也就是说,合同在解除之前是有效的,解除后不再对未来发生效力。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半年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合同在解除之后就不再约束双方未来的权利义务。而合同无效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毒品的合同,由于毒品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签订时就无效,不存在有效的时间段。二、法律后果表现形式不同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将已交付的货物返还、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等。赔偿损失主要是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适用范围和情形不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有效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而合同无效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